“DCloud不应该借着第三方的资源去做垄断的事情,既做裁判,又做选手,独揽话语权,借着平台的优势剥夺开发者的选择权。”
2017年初微信推出小程序,巨头们纷纷入局,开启了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新时代——小程序时代。
看似蓬勃发展的繁荣背后,是难以统一的业内标准。巨头们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发布的各式小程序应用规范,不仅增加了企业为覆盖更多用户而产生的运营成本,也拉长了开发者的学习时间。
多端泛滥的时代,“一套代码、多端覆盖”的跨平台框架成为亟需,其中Flutter、React-Native和uni-app是目前跨平台开发市场的绝对主力。
但是近期,号称“提供免费开源框架赋能开发者、让用户更方便获取数字服务”的uni-app母公司DCloud却被部分业内人士质疑利用自身平台优势,打压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想要独揽使用uni-app打包的App广告插件接入权。更为恶劣的是,DCloud还在这些打包后的App内设置后门,一旦发现这些App接入的广告插件非出自自家,就会在App内弹窗,并终止App运行。
据小程序互联网洞察平台阿拉丁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小程序互联网发展白皮书》显示,微信小程序数量超320万,日活超4.1亿,百度小程序月活破5亿,再随着京东、美团等巨头的加入,小程序俨然成了互联网基础设施,正改变着商业和流量格局。
阿拉丁指出,聚焦小程序运营提升的价值定位将成为服务商的共同方向,以广告投放为主要方式的精准营销将成为未来流量服务市场的主赛道。
而加速资源整合,让广告投放变得更精准的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平台)则成了连接广告主和开发者,实现变现的桥梁。
广告聚合平台提供商将目前国内流行的上游第三方广告平台如广点通、穿山甲、360广告等聚合起来,以广告SDK的形式配置部署到开发者的小程序中,当用户在使用小程序观看广告时,开发者就会获得相应的收入。
市面上大部分的广告聚合平台服务是免费的,服务的提供商是通过寻找优质需求侧资源、引入海量广告主资源、统一资源管理等,大幅提升开发者的流量和变现能力后,再根据开发者接入该平台广告SDK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抽走分成。
在新冠疫情期间,开发速度快、满足各式商业需求,且无需下载的小程序迎来了爆发期。小程序广告的投放也成了企业增强自身“获客力”和“流量安全感”的重要抓手。而DCloud就是被质疑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压迫原先的广告聚合平台,恶劣霸占市场,抢夺广告收益。
DCloud是一个大型开发者服务公司,为开发者提供了包括HBuilder、uni-app、5+ Runtime、MUI等在内的开发工具。
其中uni-app能快速将开发者代码转换成能够在安卓、苹果或各大小程序上跑的代码,极大地减少精力消耗、降低开发成本。同时, uni-app里还提供了一个SDK系统,比如阿里的人脸识别SDK、微信支付SDK等,开发者除了自己写代码、自制SDK外,还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现有SDK,组合起来打包生成所需的应用。
或许是眼红利润丰厚的小程序广告市场,DCloud推出了自身的广告SDK——uni-AD,将上游广告聚合起来制作成广告SDK,通过开发者接入广告SDK,展示广告后获取收益。
只是这种为提高自身收益的排他性举措,直接激化了Dcloud与平台上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的矛盾。
设多重阻碍 DCloud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
为什么uni-AD的推出会引起广告聚合平台如此大的反弹和抵触?
首先要从uni-AD的组成部分说起。简单理解,uni-AD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上游广告SDK,如穿山甲、广点通、360广告,这部分是对外开放的免费资源,任何广告聚合平台都能接触到,广告聚合平台要做的事情就是将它们整合起来。另一部分就是uni-AD自己的SDK。
而在uni-AD推出前,开发者在使用DCloud打包、生成应用时若需要广告SDK,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广告聚合平台出产的广告SDK。然而uni-AD推出后,开发者若选择需要广告SDK,uni-app就会直接将uni-AD一并打包进开发者的应用。
也就是说,当开发者使用uni-app打包的时候,上游的广告SDK和uni-AD的SDK会被一同打包。
而这时候,广告聚合平台就面临着两个问题,uni-AD不仅剥夺了它发展新客户的资格,而且给它在老客户的维护上造成了威胁:
1、作为跨平台开发市场的绝对主力,uni-app拥有很大一批开发者,而开发者想接入广告就只有uni-AD一个选项,这就意味着使用uni-app打包服务的开发者将无法再发展成广告聚合平台的新客户。
2、广告聚合平台已经发展起来的老客户,如果还是继续使用uni-app的打包功能,那么也将无法使用广告聚合平台的广告SDK。
据某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的CTO Wolf称,“开发者要使用uni-AD,就需要将自己的营业执照、软著等资料交给DCloud,让它去上游,如360、头条、腾讯的平台注册账号,开广告位。但是对于我们已有的客户来说,这些东西我们都已经申请好了,不需要DCloud再去做这些事情。原则上我们只是想使用DCloud的打包工具,但不想被强制使用uni-AD这样的广告SDK。”
Wolf表示,他们现有的客户,一部分是合作公司,另一部分则是直接参与投资的公司。其中有很多客户都在使用DCloud的uni-app打包服务, uni-AD的出现导致客户不能使用Wolf公司提供的广告SDK,而且Dcloud市场占有率达到了六七成,短期内寻到替代品的可能性比较小。
与此同时,DCloud加大审核力度,对于广告聚合平台的打击力度逐级加码。
“一开始我们想走自己的SDK,但DCloud不让我们带,说跟他们有冲突。于是我们就调用了它uni-AD里的上游广告SDK,然后就被说是在非法调用uni-AD的SDK,但其实对于上游广告方,如腾讯、头条、百度、360而言,广告位的所有文档代码都是对外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接,不存在冲突一说。这些SDK属于公共资源,知识产权并不在DCloud。”Wolf有些忿忿不平地说道,“DCloud不应该借着第三方的资源去做垄断的事情,既做裁判,又做选手,独揽话语权,借着平台的优势剥夺开发者的选择权。”
除此之外,据一位使用了广告聚合平台提供的SDK的开发者表示,DCloud首先是写邮件,告知开发者不允许使用Wolf他们提供的广告SDK,同时在开发者的App内弹窗,导致App无法使用。
对此,广告聚合平台一名员工认为,这种导致App崩坏的弹窗动作,或许是Dcloud“设置了一个后门程序,利用自身平台地位,用不兼容弹窗的方式来限制产品的正常运行。
利用平台地位 DCloud或涉不正当竞争
其实,DCloud与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所涉的相关问题无外乎两点。
第一,广告聚合平台是否如DCloud所说有侵权、违法行为。
第二,DCloud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上海某知名律所的池律师表示,此次DCloud对于广告聚合平台的指责在法律上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民事上的不正当竞争,二是刑事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以当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虽然DCloud将第三方的广告SDK融合进了自己的SDK,但是这个程序是可拆分的,一部分是DCloud公司版权所有,另一部分是上游广告公司版权所有,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在此期间一直调用的都是第三方开源的库,即上游广告公司的SDK,且在整个过程中,未曾动用DCloud的任何一行代码,因此从这点来看,DCloud指控的刑事罪名不成立,那么民事也就不成立了。
另外,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的广告SDK早于uni-AD。在uni-AD上线前,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的广告SDK不受任何干扰,一切皆可正常使用,但在uni-AD上线后便立即遭到禁止, 同时DCloud通过各种手段做出限制,给开发者发邮件不允许使用广告聚合服务提供商的广告SDK,不予打包称“不兼容、非法调用”,肆意弹窗、阻碍App的正常使用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DCloud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同时通过设置后门程序不停地在App内弹窗,干扰App的正常使用,因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二、三两点。
其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也做了相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到修改代码,而DCloud要想在App内做到弹窗,实际也是需要一个后门程序修改代码后才能做到。
初步分析下来,DCloud或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发生正常的交易行为,并有可能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浏览DCloud官网的平台介绍,可以知道其初心是为了给开发者提供更好的工具和赋能,让用户能更方便的获取数字服务。
然而DCloud利用平台优势地位,通过邮件、技术拦截,不让开发者自主选择接入广告SDK,同时在App内设置后门,阻止App的正常使用……这些滥用平台优势,对潜在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参与者采取歧视性或排他性策略,是否已经背离了最初的那个愿望?
文:王思扬
所以结论呢? 告了还是没告?